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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劝架之后:骂人者五次报复,追逐摔倒反被追责

邢道义 知日如月 2022-12-31

因一次劝架“结仇”,

老陈准备好刀具想要报复小吴,

推搡中两人一起摔倒撞到地上平衡木受伤,

老陈被送到医院19天后死亡。

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退伍军人劝架之后:骂人者五次报复,追逐摔倒反被追责


苏州退伍军人吴伟康,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因一次晨练中劝架的见义勇为,被指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件起因


在一次晨练中,吴伟康在方洲公园见到陈某对一位女士(苏州某医院的任医生)谩骂,本能性上前劝架(二审公诉人当庭认为此起因定义为见义勇为行为),后陈某三番五次挑衅,在一次理论和撕扯中,两人失去重心倒地撞击到地面摆放的平衡木,两人腰部均受伤,陈某起身后取回管制刀具追砍吴伟康,吴伟康逃脱并报警,19天后陈某在医院死亡。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伟康在一般民间纠纷引发的追逐、拉扯、推搡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过失致被害人倒地撞击地面运动器材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最终判处被告人吴伟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法院苏州中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1、案件发生的起因——见义勇为


根据九龙医院的任医生所做的笔录称“然后他就大骂九龙医院......这个时候吴伟康在旁边锻炼,可能听到他在骂人就过来,说'你们这些男同志,怎么这样骂女同志的'。那可能应该是吴伟康第一次和他们搭腔,后来还有个老夏过去也不知道说了些什么,老陈差点跟老夏打起来,老陈像神经病院一样,谁惹他他都想跟人打架,后来我怕他们因为我的事情打起来我就死命拉住老夏......”


就是这一次劝架,在陈某心中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在陈某笔录中有明确记载:“2017年1月31日,我早上在方洲公园晨练时和一个医生发生口角,那时就那个年轻男子就过来指责我称不该骂人,我们双方因此结了仇。”吴伟康路见不平,对陈某当众骂人这种有损公德的行为进行劝阻,而陈某却怀恨在心,描述为“结了仇”,并且清楚地记住了结仇的具体时间。


二审庭审中,陈某儿子提到“5月26日出事以前和我母亲去旅行,在列车上和我母亲讲,我可能会出事......”



2、是否存在不法侵害


事发之日是陈某第五次与吴伟康发生冲突,与前几次状况相同,陈某伙同张某预谋故意伤害报复吴伟康,陈某到公园时间稍早,所以就在吴伟康周围盯梢,等待合适时机就实施打击,只是当天另一个同伙张某来得迟了一些,在这个意外情况时,吴伟康在各个健身器械间来回锻炼,并随意走动,当向陈某靠近时,陈某提前行动,用凶神恶煞的眼神和言语挑衅吴伟康,直接对吴伟康进行谩骂,同时揪住吴伟康衣服进行殴打。


3、是否防卫过当


吴伟康被抓住后,先是挣脱陈某,围着健身器材逃跑,意图甩开陈某,并警告陈某“你再打我,我要还手了”,情急之中从健身器材后部的树林中逃走,不巧被树林中长椅挡住去路,随即被陈某抓住衣服。吴伟康被抓住后,仅用手顶住陈某下巴,不让陈某进一步靠近殴打自己。陈某见吴伟康还想继续逃跑,遂使劲向后退拉吴伟康到公园中间空旷处进行殴打。两人移动间,由于陈某自己被地上的平衡木伴倒,两人同时倒地,陈某后腰部摔伤。


吴伟康起身后在原地呆立,而陈某立即从电动车中取出早已准备好的一把刀,向吴伟康冲过来,如果不是旁人提醒吴伟康逃跑,后果难以想象。


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陈某倒地受伤系碰到地上平衡木所致,相应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吴伟康经常在此地锻炼身体,应对该地方环境熟悉;双方在平衡木附近有较长时间追逐、拉扯,被告人吴伟康对地上存在平衡木稍加留心即可映入眼帘,其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跌地撞击平衡木受伤死亡并非意外事件,应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但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自身疾病及身体状况对死亡起到次要因素,予以认定属于情节较轻。


1、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公园内的休闲场地,并非什么特殊场域,被告人是否应当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


摔倒撞击的平衡木


公园内设有的所谓健身器材,不仅是符合安全设置,而且比常规健身器材更加安全。众所周知,公园里的健身器材使用最多的人群就是退休的老人和玩耍的小孩,经查看现场照片,陈某跌地撞击的平衡木离地大概只有二三十公分,看不出任何危险性,平衡木旁边就是小孩玩耍的滑梯等设施,专门供老年人和小孩玩耍的休闲场地,无法认定是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特殊环境”。


2、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案情,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无法导致被害人受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一审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在被害人打向被告人的情况下,被告人的第一反应是挣脱逃走”“本案中,无论推搡、拉扯,还是撕拽、扭打等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只会造成他人身体的暂时疼痛或者轻微伤害(如淤血红肿等),一般不属于可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重度加害行为(除非发生在特殊场域或对象身上)。”


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拉扯扭打行为,至多能够导致的结果就是淤血红肿之类的轻伤,客观上被告人吴伟康根本不能预见被害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3、陈某也不是特殊对象,被告人不应当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


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九龙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而《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未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未明确陈某的死亡原因和各方的责任,被告人的侵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专家证人刘瑞爽在2019年4月24日的庭审中陈述:“证:从目前掌握的病历资料,我们发现至少四个方面的医疗过错。1、用华法林抗凝治疗的中国专家共识应当严密监测INR,但九龙医院在5月26日至5月30日患者休克前没有按照这一规范进行严密监测,直至5月30日凌晨2点,患者发生休克,之后才检测了INR,这时候已经是急症,这与患者形成巨大的腹膜外血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对于腰椎横突骨折并发症腰动脉破裂,没有进行规范的观察,也没有做好破裂之后的应对预案,违反诊疗规范;3、漏诊了腹腔感染,也没有给与高度重视和相应措施;4、对于休克的治疗不及时,在休克发生时5月30日凌晨2点,九龙医院的医疗制度管理混乱,至5月30日20点30分才进行了腰动脉栓塞手术,对于患者的后期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专家证人张傑在2018年6月4日的庭审中的陈述“辩:在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否应该考虑医疗原因?证:根据本案死者受伤后两家医院的病历材料记载情况,我认为第一家医院在对死者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有一定的影响,即存在因果关系。”


“辩:你刚才说主要是第一家医院存在过错,那么其主要过错在哪里?证:诊断上,入院后没有第一时间诊断出腰动脉破裂出血,治疗过程中对于病情的观察未尽到注意义务,其26号住院到30号这几天内没有任何病情的记载,这个过程中对于法华林的运用没有根据病情进行调整”。


“辩:死者腰背部外伤,是否必然导致腹腔间隔综合症?证:不是必须的。辩:那本案产生了腹腔间隔综合症的原因是什么?证:本案患者病情变化是首先有腰动脉破裂,然后腰动脉破裂出血,之后有后腹膜形成巨大血肿,这个巨大血肿的出现就形成了腹腔间隔室综合症。需要说明的是,针对本案从病历记载反应,患者入院时生命体征是平稳的,26号当天检查的腹部CT未见后腹膜血肿,上述情况说明医院有机会在采取适当诊疗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不发生后腹膜的巨大血肿,亦不会出现后期的响应症状。”

 

根据查阅九龙医院提供的病历记录,在起初住院的头4天,除了第一天做了CT检查,就再也没有做任何一次CT检查,以至于30号再做CT检查的时候发现巨大血肿,稍微有点医学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血肿不可能是一天形成的,而九龙医院在长达四天的治疗中居然没有进行过一次CT检查,也没有对被害人的受伤情况进行监测。


医生明知被害人有着特异体质和诸多基础疾病,且长期服用抗凝药物华法林、重度糖尿病,心脏动过搭桥手术等,容易出现血栓问题,却没有对其抗凝强度指标进行必要的观察和监测,存在重大的医疗过失,其就职方案措施存在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出事之前,吴伟康是一名公益达人,酷爱运动,阳光善良。出事后被关了730天,人生轨迹发生巨大改变,母亲悲痛欲绝......目前该案处于发回重审一审阶段,据悉所有辩护律师均坚决做无罪辩护,希望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判决吴伟康无罪。


吴伟康参加的公益活动



万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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